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6号),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已被列入清单。
《通知》要求,一是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省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二是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