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共23条,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及配套保障举措等内容,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合理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明确了提级管辖的启动主体、程序机制、审理期限、处理方式等内容,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
四是改革再审程序。《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
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要求和审核机制,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组成机制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推动解决跨部门法律适用分歧或跨领域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优化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方式,推动形成适合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和案件特点的庭审模式。
此外,《试点实施办法》还就试点工作的范围、期限、组织实施及配套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积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编制、员额配备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司法资源配置与各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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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