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附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昆明市五华区:老旧小区屋顶漏水案
原告杨某住昆明市五华区某老旧小区单元楼7楼(顶层),2019年,家里屋顶开始漏水,勘验后确定漏水是防水层老化所致。原告多次找小区物管及楼下住户协商,希望可以一起出钱对屋顶进行修缮,但物管和楼下住户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为不影响生活,原告先垫付6570元对漏水点进行修缮,随后将楼下六户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摊维修费。诉讼过程中,六被告申请追加小区物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最终判决由顶层住户、物管公司以及楼下住户各承担维修费1/3。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是原告与楼下六住户对单元楼屋顶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允许部分业主不支付维修费而享有其他业主支付维修费用所带来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且会对共有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甚至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由楼下六住户共同承担维修费的1/3,平均每户365元。二是物管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即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对修缮屋顶的费用理应进行相应分摊。三是原告购买的房屋位于单元楼顶楼,在交易惯例中,普通平层顶楼房屋价格通常低于其他楼层,原告应较其他住户承担更多的风险及养护责任,故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1/3。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昆明市盘龙区: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案
原告吴某是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区一楼的业主,房屋装修后,吴某并未居住,只是在地下一层养了花,每隔半个月回家浇次水。2019年12月24日,吴某及家人再次来到新家时发现,家中的所有房间已被卫生间喷出的粪水浸泡多日,一楼和地下一层的地板、家具、墙体、吊顶等受损严重。物业公司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在疏通时从下水道掏出了抹布、纸巾、柠檬干、芒果干等泡发物。物业公司人员随即张贴公告,希望二楼以上业主能及时协商关于赔偿吴某财产损失的事宜,但楼上业主不予理睬。后吴某将楼上的五户住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户住户共同赔偿其损失。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告、五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五被告各承担4000元予以补偿。本案因排污水管堵塞而导致污水从原告家一楼马桶漫出造成屋内装修及部分家具受损,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系原告和五被告共同使用的排污管道堵塞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丢弃纸巾、抹布、柠檬干、芒果干等杂物导致的堵塞,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但共同使用排污水管的原告和五被告都有可能性,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另,案涉房屋发生污水漫溢后,原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溢出的污水因而在屋内长时间浸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玉溪红塔区:高空抛物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红塔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该案系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该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被告人李某林所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楼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人员生命健康和他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市五华区:老旧小区屋顶漏水案
原告杨某住昆明市五华区某老旧小区单元楼7楼(顶层),2019年,家里屋顶开始漏水,勘验后确定漏水是防水层老化所致。原告多次找小区物管及楼下住户协商,希望可以一起出钱对屋顶进行修缮,但物管和楼下住户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为不影响生活,原告先垫付6570元对漏水点进行修缮,随后将楼下六户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摊维修费。诉讼过程中,六被告申请追加小区物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最终判决由顶层住户、物管公司以及楼下住户各承担维修费1/3。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是原告与楼下六住户对单元楼屋顶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允许部分业主不支付维修费而享有其他业主支付维修费用所带来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且会对共有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甚至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由楼下六住户共同承担维修费的1/3,平均每户365元。二是物管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即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对修缮屋顶的费用理应进行相应分摊。三是原告购买的房屋位于单元楼顶楼,在交易惯例中,普通平层顶楼房屋价格通常低于其他楼层,原告应较其他住户承担更多的风险及养护责任,故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1/3。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昆明市盘龙区: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案
原告吴某是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区一楼的业主,房屋装修后,吴某并未居住,只是在地下一层养了花,每隔半个月回家浇次水。2019年12月24日,吴某及家人再次来到新家时发现,家中的所有房间已被卫生间喷出的粪水浸泡多日,一楼和地下一层的地板、家具、墙体、吊顶等受损严重。物业公司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在疏通时从下水道掏出了抹布、纸巾、柠檬干、芒果干等泡发物。物业公司人员随即张贴公告,希望二楼以上业主能及时协商关于赔偿吴某财产损失的事宜,但楼上业主不予理睬。后吴某将楼上的五户住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户住户共同赔偿其损失。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告、五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五被告各承担4000元予以补偿。本案因排污水管堵塞而导致污水从原告家一楼马桶漫出造成屋内装修及部分家具受损,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系原告和五被告共同使用的排污管道堵塞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丢弃纸巾、抹布、柠檬干、芒果干等杂物导致的堵塞,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但共同使用排污水管的原告和五被告都有可能性,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另,案涉房屋发生污水漫溢后,原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溢出的污水因而在屋内长时间浸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玉溪红塔区:高空抛物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红塔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该案系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该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被告人李某林所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楼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人员生命健康和他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