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远离“线上引诱”--法制网
- 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 建立预防和处理机制
- 让孩子远离“线上引诱”
- 发布时间:2021-06-11 07:22 星期五
-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案件具备“线上特征”,很多信息和通信技术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儿童的线上性剥削已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 应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组建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专门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助推建立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理机制
● 性教育知识的匮乏,既让家长难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疑似受到线上性剥削的情况,也让儿童在面对线上性剥削时难以自我保护。学校和家长应形成网络素养教育合力,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科学利用网络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丹东
□ 实习生 王奇
5月19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我国线上儿童性剥削的问题与建议专项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建议,应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组建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专门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助推建立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理机制。
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已成为常态。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1%,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在网上聊天是我国未成年网民主要的网上社交活动,使用比例高达58.0%。然而,互联网在广泛渗入儿童学习生活中的同时,也给儿童的网络安全带来众多挑战和风险。这其中,儿童的线上性剥削已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儿童性剥削具有许多新的表现形式,成为更加复杂的问题。
线上性剥削引关注
儿童网络安全堪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案件具备“线上特征”,很多信息和通信技术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联合国大会第74届会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议程中,也通过了一项题为《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决议,敦促会员国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吁请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律框架和适用的国际法,酌情通过司法协助和引渡等途径加强国际协作,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同时,查明受害者并为其提供心理干预、创伤咨询和康复服务,并尊重和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权。
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在谈论对儿童性侵害的行为时,经常会使用“儿童色情”“童妓”“儿童卖淫”等词汇,这既淡化了其行为本身的恶劣性质,又造成了对受害儿童的污名化,让人们认为儿童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参与者,而非受害人。目前国际上逐渐倡导使用“儿童性剥削/性侵(制品)”这一术语来代替“儿童色情(制品)”。
此次发布的《报告》也结合我国法律,将线上儿童性剥削解释为以互联网为媒介、带有某种交易特征、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技术便利
线上引诱触目惊心
《报告》归纳了线上儿童性剥削的8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基于互联网联络的强奸犯罪、基于互联网实施组织介绍儿童卖淫等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勒索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发生的猥亵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欺凌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与以儿童为对象色情制品相关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持有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行为、基于互联网性引诱儿童的行为。
据了解,针对儿童性剥削的行为转到线上以后,犯罪分子有了更大的范围和更便捷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潜在侵害对象,其往往潜伏在孩子出入的网络空间,例如游戏、视频和直播平台等,或者打着招募童星和专业摄影等旗号隔空进行性引诱,并用“裸聊”等方式猥亵儿童,或组织、强迫儿童进行网络性直播等。在获得了相关音视频和图片之后,有些人会将其制作成“儿童性剥削制品”进行传播或交易,也有一些人会以此进一步勒索和威胁受害者,来对其继续施加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此外,互联网让犯罪者可以匿名并伪造身份,甚至使用加密技术、数字货币和暗网进行传播和交易;网络群组和社区也给这些人提供了分享和抱团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培养了畸形的“身份认同”,并且激发了对此类制品更多的需求。
在韩国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间发生的“N号房”事件中,侵害人在Telegram上创建多个聊天室,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资料、照片、视频等发布在聊天室中,一些受害者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甚至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于线下遭受性侵,视频散播至聊天室,明码标价以供“观赏”。该案已知的受害者多达74人,其中有16名未成年女生,年龄最小的受害者仅11岁,尚在读小学。
2020年6月28日,四川成都14岁的女孩祝小小(化名)从11楼坠亡。据女孩母亲讲述,一公司老板邱某在2019年通过某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联系到祝小小,两人成为网友,熟悉之后,邱某给祝小小发红包,让她拍自己身体私处照片和视频发给他看。祝小小收了红包,并给对方发了照片和视频。邱某拿到这些照片和视频之后,就要求祝小小和他见面,并威胁称不见面就会将这些视频和照片发给学校和她的父母,祝小小最终和邱某见了面。其后,邱某数次带祝小小去酒店开房,祝小小初次遭受伤害时还不满14周岁。
上述案例中,侵害人往往会对未成年人采用“线上引诱”的方式实现其性侵目的。根据儿童性剥削机构间工作组2016年在卢森堡通过的《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的术语指南》,在儿童性剥削与性虐待的语境中,“引诱”一词是对“为了性目的而引诱儿童”的简称,指的是与儿童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数字技术建立关系,以便与该儿童在线上或线下进行“性接触”的过程。
比如,“N号房”的创始人就是通过向受害人发送“钓鱼链接”,快速获取对方的个人资料,进而索要色情影像的。邱某通过“附近的人”功能联系到祝小小后,采取发红包的方式,让其拍身体私处照片和视频发给他看。
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性教育亦不应缺位
《法治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检例第43号)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社交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受害人拒绝并在社交软件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在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社交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均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儿童性剥削的规定仍需完善,大量的行为没有对应处罚手段,并且只能事后救济,难以事先预防。
除了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家长也普遍缺乏引导儿童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据媒体报道,苏州一位家长点开朋友圈,竟看到未成年女儿的不雅视频,若非此意外,家长根本无从得知有不法分子通过赠送游戏币诱骗女儿发送裸露视频。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曾对1.5万名家长进行调查,仅有8.48%的家长知道面对儿童性剥削应如何处理。
性教育知识的匮乏,既让家长难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疑似受到线上性剥削的情况,也让儿童在面对线上性剥削时难以自我保护。对此,《报告》建议,学校和家长应形成网络素养教育合力,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科学利用网络;教育行政部门应多为学校提供技术支持和师资培训,指导学校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学校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加强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性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