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原标题:云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即日起,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此次出台的《意见》包括了总体要求、强化审核工作措施、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4个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提出要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哪个机构来审核?《意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承担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办公机构进行审核。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意见》特别强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者报请领导审签。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