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13项措施 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发展
原标题:云南出台13项措施 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发展
1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将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共13条。根据《意见》,允许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给经云南省药监局按照规定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或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
《意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名下有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零售单体药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在慢性病患者购药方面,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比如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可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并留存处方。之后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销售。此条的推出将给需要长期用药的广大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记者 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