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定出台并实施
通讯员 邵宗茂 张祖杏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德宏州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规定》共有七章三十七条,主要从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原则、法制审核的定义和要求、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及其应遵循的原则、法制审核事项的范围、审核事项的起草与预审、规范性审查、合法性审核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做到了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法制审核工作。
《规定》指出,德宏州政府法制审核工作由州司法局和审核事项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州政府办予以规范性审查协助。明确法制审核事项的范围为:州政府或者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各县(市)政府、州政府组成部门报请州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行政决策;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事项;以州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名义作出或者州政府领导交办的且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审核事项在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州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州政府讨论决定。
《规定》要求,相关责任部门要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为审核依据,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审核事项的起草与预审、规范性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确保审核事项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由州政府办联合州司法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州司法局、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牟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据介绍,《规定》通过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等规范,既压实了审核事项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查工作,还发挥了各部门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又加强了各部门的法制审核能力建设,确保了政府每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切实保证行政决策严格依法作出,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