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程镇政府)所辖区域位于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2012年,为优化镇区环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大程镇政府申报获批关于“建设大程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征地及围墙圈建工作,但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一直未予建设,排污状态依然持续。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三原县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大程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裁判结果】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公共污水管网的法定职责,其在案涉工程批准后长达四年多时间未予建设,致使大程镇四个行政村和七个企业的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三原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大程镇政府仍未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鉴于该工程涉及范围广、工程量大,建设工期可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为25个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大程镇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公共污水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是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的应有之责。本案中,大程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涉工程在批准后一直未动工建设,导致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受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并在判决生效后和检察机关共同派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展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