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刑事再审改判,赔偿请求人在原审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否定,而其他犯罪事实仍被认定有罪但减轻刑罚,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1997年分别被判决: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判决撤销原审部分判决内容,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陈建阳、田伟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田孝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建阳等五人以抢劫(杀人)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田伟冬、陈建阳、朱又平、田孝平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田伟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2.40415万元;支付陈建阳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2.823555万元;支付朱又平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388155万元;支付田孝平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3.51493万元。因未与王建平达成赔偿协议,该院依法决定赔偿王建平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6.01107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赔偿,应理解为针对具体的个罪。本案中赔偿请求人陈建阳、田伟东经再审判决虽保留了盗窃罪,但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且监禁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故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田孝平的情形比较特殊,原审认定的主要抢劫犯罪事实不存在,因其他抢劫犯罪事实,田孝平仍被再审判处抢劫罪,但减轻了刑罚,致其监禁期限超过刑事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人民法院仍决定予以赔偿。本案中,考虑到此类重大冤错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被错判羁押的时间较长,重新融入社会困难重重,人民法院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非货币化方式给予适当的救助,切实解决请求人养老、住房等实际生活困难,既体现了司法的尺度,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案例提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