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从案外人某公司处转租25亩土地从事花卉苗木经营。2014年,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京山市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涉案土地。2014年5月,昌盛公司及时转移、清理了地表附着物,完成了搬迁工作。后因赔偿款项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昌盛公司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案外人某公司赔偿损失,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5月,昌盛公司以京山市政府、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案外人某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相对复杂但又具有协调化解的可能,荆门中院组成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京山市市长积极出庭,并在庭审前组织研究、制定行政争议的初步解决方案。庭审中,京山市市长对昌盛公司因支持京山市发展,按照政府要求主动先行搬迁,保障建设项目如期落地表示感谢,并表示已经研究相应方案支持昌盛公司的合理诉求,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涉案争议。昌盛公司当庭表示,市长出庭表明京山市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相信市长发表的相关意见可以落到实处,愿意撤回起诉。昌盛公司之后与京山市政府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中,荆门中院根据行政争议情况,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实际通知,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本案中,京山市市长积极参与应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合理发表意见,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市长的信任,在实际领取补偿待遇前即撤回起诉,充分说明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