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向左,技术向右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技术的认知,以及对事物相似性裁量尺度的拿捏往往各不相同。很多涉及新技术的案件,往往因看法不同引发一场场聚焦科技前沿的大讨论,这就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统一适用法律的原因之一。
早期的司法反应是借助法官的既判力和示范效应,以“技术中立原则”加以应对。秉承此原则进行的知识产权裁决,旨在回避对复杂技术的正当性判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是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索尼公司的VCR案。在该案中,索尼公司发明的录像机可帮助用户复制影像资料,版权方遂以此类技术构成间接侵权起诉。最终,法院以“技术中立原则”,认为该技术所能实现的帮助用户推迟观看节目的时移功能属于合理使用。虽然判决承认了若用户滥用该技术进行非法复制并传播版权内容的违法性,但因该项技术客观存在合理使用的形式而避免侵权。
不过,仅确立“技术中立原则”虽能帮助法院在棘手的技术合法使用方面“四两拨千斤”,但却留下了隐患,即合理使用的例外会激励那些能够扩大合理使用外延的“定向”技术创新。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APP阅读就是典型例子。从其技术特征来看,通过用户偏好信息识别结合网络信息内容抓取比对,最终以标题链接方式推荐给用户,“今日头条”摆脱了传统版权侵权理论指向的“服务器原则”,绕开了网络侵权需自建服务器存储系统存储他人版权信息的法律障碍,转以深度链接加页面优化获得版权内容。基于用户移动终端仅使用临时性内存读取版权内容的特点,这种商业模式摆脱了传统版权法关注“复制”行为的问责,并规避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物理存储”的要求。无论是通过页面技术手段淡化原始版权人信息,还是成为“新闻搬运工”的不劳而获,均在伦理与法律责任上留下了可诟病的硬伤。归根结底,在大数据挖掘技术与移动互联技术整合之后,使得单纯采用“若有合理使用形式即可豁免”的“技术中立原则”面临新的危机——一种将合理使用形式变成商业模式的危机。
对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们理应对其司法功能有更高的期许。除了担负“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之外,其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司法指引功能应在其未来的运作中开始发力。按照司法功能指引的方向:向左,则以技术自由发展为圭皋,允许商业模式引导技术发展并通过市场逻辑令版权方自行博弈;向右,则以版权绝对保护为立场,严格限制商业模式滥用合理形式。无论左右走向,都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既能保持版权激励的足够力度,保证内容创造者的利益;又能提高技术创新效率,防止既有知识产权阻碍技术发展。
当科技创新应用将包括版权内容阅读与版权传播混同的时候,需要法律对阅读背后的版权行为与传播背后的公众认知行为予以区分。由此,当商业模式将以版权为前提的传播行为隐藏于以个体阅读的外衣下,知识产权司法应识别其背后的个体与群体问题,前者因为私人特点而允许有限度的特定链接,后者因公众特点而拒绝具有不特定对象的链接滥用。只有平衡好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的关系,才能不断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作者:陈慰星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