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使用资料的法律红线
各类报刊汇集图文资料,经过专业人士的整理、编辑、排版、美工,成为传播文化和信息的重要载体。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报刊也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比如涉及图片和文字的著作权、人物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还有的报刊因为登载他人创作的不实文学作品涉及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问题,部分报刊被起诉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何为报刊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且全面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清哪些是职务作品及如何使用?
按法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如记者下班后或者与家人旅行期间拍摄的图片、撰写的文章,甚至哪怕是上班期间,但只要不是为完成报社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均不算职务作品,要使用这种非职务作品,自然要像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人那样向记者取得授权并付费。
职务作品分两种,一种是普通职务作品,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记者享有,比如记者为完成报刊工作任务拍摄的新闻照片、撰写的专栏文章、绘制的漫画、插图、美术设计等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均归记者享有,但是报刊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报刊同意,记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报刊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换句话说,就是记者享有的发表权和对外授权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记者受雇于报刊工作,由报刊支付劳动报酬,报刊要维持其正常经营,自然需要使用记者创作的各种图文资料,著作权法对普通职务作品的这一规定,一方面尊重了记者作为创作者的绝大部分著作权,另一方面又照顾了报刊利用图文资料的优先权。著作权法立法后数十年未见有报社与记者就该法律规定有大的争论或衍生重大诉讼,足见该规定不仅合法,而且完全合情合理,法律价值与精神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就报刊来说,涉及此类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极少。
报刊已刊登的作品可否转载、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显见,除明确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外,报刊要转载、摘编其他报刊的作品,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作品必须已经刊登,如果作品还没有刊登,则此时作品尚未发表,如果其他报刊使用就会涉及侵犯作品发表权。二是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著作权人声明,可以是著作权人本人的声明,也可以由报刊代为声明,且应该在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另外,即使满足了转载、摘编的条件,那么转载、摘编也不是免费的,转载者仍然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还有一种相对来说极其少见,但理论上仍然不能否认其存在的情况是,报刊转载了其他报刊的大部分图文,甚至连排版也基本相似,这种情况下不仅涉及著作权侵权,还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使用他人图文都需要授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不仅是一部保护作者权利、保护创作的法律,也是一部照顾使用者的权益、促进文化传播的法律。任何权利均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边界和限制的,著作权也一样。
报刊使用他人的图文作品,如果是“适当的”,就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从而让其使用是合法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刊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报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等等。”
凡符合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况,一是不需要取得授权,二是不需要支付费用。但法律对“合理使用”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即“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报刊仍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比如,如果报刊引用作者的部分作品但未署名那么就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歪曲、篡改了作品的本意,就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几种法定情形下,使用的篇幅长短或多少算是“适当的”?什么情况算是“差不多得了,别太过了”?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解释,这需要结合使用方式、使用目的等各种因素就个案综合加以判断。
登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作品要担责吗?
报刊登载小说等作品,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作者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名誉权。当然,这些注意义务是合理且有限的,因为报刊的篇幅和内容有限,如果一味要求报刊承担严苛的审查责任,判断哪些素材可能侵权,不仅于法无据,且因为报刊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编审能力所限,于现实也是不太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这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在笔者代理众多涉及名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件就是周迅诉《南都周刊》名誉权侵权一案,《南都周刊》因为刊载文章“警方在王烁家中搜出周迅裸照”等虚假内容,损害周迅名誉,被周迅发函警告,《南都周刊》在维权压力之下在侵权期刊的下一期首页登载“道歉声明”向周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结案。
报刊使用图文资料涉及的法律问题,远非一篇小文能完全论述清楚,法律的最重要的功能是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报刊、作者、公众均要在法律框架下,相互尊重,用真正的善意,才有可能达致和谐。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茂成 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