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记者北京维权 多项权利被侵犯
《深圳晚报》记者贾志刚近几年一直有件烦心事——他写的小说《贾志刚说春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以“听世界春秋”的名字播出,并录制成了《听世界春秋》DVD公开发行。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贾志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出版DVD的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播出作品的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和播音员谢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1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犯了贾志刚的著作权,应销毁库存的音像出版物《听世界春秋》,并就侵权行为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判处佛山人民广播电台赔偿原告贾志刚经济损失55万元。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万元,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另外赔偿贾志刚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合理支出4万元。
11月3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跟踪采访。
打官司是无奈的选择
“说实话,若不是忍无可忍,我是不会打这场官司的。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播出了我的《贾志刚说春秋》,但从始至终连我的名字都没提过,我最后是忍无可忍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的。”11月30日,电话那头的贾志刚无奈地告诉记者。
贾志刚说,《贾志刚说春秋》最初叫《原来这才是春秋》,现在的书名是写了2册后改的,该书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共7册。据他回忆,2009年,当他写到第四本的时候,就不断有人通过网络告诉他,佛山人民广播电台正在播他的书,并且影响非常大。告知他这件事的网友分别来自广西、贵州、辽宁、新疆。于是贾志刚上网搜索,结果不仅发现自己的书被转录成录音制品并播出,连一些电商平台上都在出售这本书的有声版MP3。
贾志刚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种著作权的官司很难打,就算打赢了,法院的判赔金额也很少,还不够他打官司的费用。听了律师的劝告,贾志刚本来打算忍了。然而到了2012年6月底,他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将在7月7日媒体开放日隆重推出《听世界春秋》的DVD版。“我当时想,如果再不站出来维权,将来说不定他们就会来告我侵权了。”贾志刚对记者说。就这样,贾志刚找到了一位专门打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请他帮助自己打这场官司。
当记者问起为什么不在佛山打官司,而要舟车劳顿地跑到北京来打这场官司时,贾志刚坦率地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在侵权所在地进行起诉,由于DVD的出版者是北京的,因此只能去北京起诉了。另外我也担心,与广播电台相比我是弱势的一方,有多大胜算我自己也没把握。”
就这样,贾志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和播音员谢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佛山人民广播电台销毁侵权制作的《听世界春秋》光盘,并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佛山人民广播电台和播音员谢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被告均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2014年1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贾志刚的诉讼请求。3月4日和11月24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针对贾志刚的诉讼,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辩称,在法院确认存余数量后同意销毁涉案光盘。但是他们提出在对涉案光盘进行出版审查时,已经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委托出版方提供了相应的版权证明和委托手续,并未发现不符合规定之处,故不存在主观故意。2012年5月25日,根据委托方佛山珠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委托第三方进行光盘复制,总复制数量为3000套,故复制发行均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无关,且全部剩余库存为2793套,结合原告图书出版时间,涉案光盘的发行和销售对其基本没有影响,且消费群体和服务对象也没有竞争关系。另外,根据出版协议书和授权书规定,涉案光盘如出现权属问题一切责任由佛山电台承担。
佛山电台辩称,在法院确认存余数量后同意销毁涉案光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佛山电台只需支付报酬,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法定报酬标准。此外,原告称佛山电台依靠播放其作品获得广告收入5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与事实不符。涉案光盘与原告的作品受众分属不同类别,一个是听众,一个是读者,不会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播音员谢某辩称,其与佛山电台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创作的《听世界春秋》是为了完成佛山电台交办的任务,属于职务行为,且双方约定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著作权归佛山电台所有,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佛山电台全部承担。
原告多项权利被侵犯
贾志刚告诉记者,之所以过了这么久才进行第二次开庭,主要因为双方对涉案光盘与原文字作品的比对存在不同意见。最后经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和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贾志刚说春秋》署名为贾志刚著,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贾志刚为该书的著作权人。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听世界春秋》约有122.4万字与《贾志刚说春秋》的表达相同,约占《听世界春秋》全部内容的74%,占《贾志刚说春秋》全部内容的89%,故可以认定《听世界春秋》主要内容来源于《贾志刚说春秋》。《听世界春秋》在保留了原作基本表达的前提下,对原作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改变,将原作的书面语言改成了适合口头表达的语言,并进行了再度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因没经过原告的同意,故构成了对原告改编权的侵犯。而佛山电台又将未经许可的改编作品公开在电台播放,构成对原告广播权的侵犯。另外,佛山电台在播放《听世界春秋》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在节目中提及贾志刚,只在最后一期表明贾志刚是原作作者身份,但这不足以让听众知晓,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关于出版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由于涉案光盘与《听世界春秋》广播节目内容一致,故出版发行该光盘构成了对原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