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音乐价值 产业才有未来
近年来,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音乐市场,版权保护愈发得到各国的重视。在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明确表示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音乐产业的发展是其关注重点。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把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定为“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版权保护不仅直接保障了音乐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促进音乐市场的良性循环。
法律环境:期许两项权利得以通过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离不开法律框架的完善。经过各方的不断努力,倾注了从政府部门到相关产业,再到专家学者无数汗水和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整个创意产业都为之欢欣鼓舞。就音乐产业而言,在此次修法中增加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是我国唱片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目前,在我国,广播组织以及舞厅和酒吧的运营者等商业用户利用录音制品获取了可观的收入,却未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任何使用费,这种现状极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只有4项邻接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唱片公司而言,随着实体唱片销售市场的萎缩,前两种权利的收入已经微乎其微;而我国音像制品的出租市场并未建立,出租权基本形同虚设;目前虽然能从数字音乐市场中收取一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但也因为数字音乐尚未建立良好的商业模式,这部分收益并不稳定,也不规范。
从全球唱片业来看,来自于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收入越来越重要。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在过去5年中,全球的唱片销售经历了大幅度的滑坡,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方面的收入每年都在增长。2014年,全球表演权收入(音乐在广播和公共场所中使用所产生的收入)增加了8.3%,占行业总收入的6%,达9.48亿美元。目前有147个国家和地区都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相关的国际公约亦确认了这两项权利。在我国引入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会缩短与国际标准的这个巨大差距,让录音制作者能够获得来自国内外新的收入来源,增强他们的创新能力,也有利于我国优秀音乐作品走出去广泛传播。值得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这是历史性的进步。我们期许录音制作者的上述两项权利得以通过。
市场环境:解决“价值差距”
创意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的建立又离不开版权保护的保驾护航。目前中国音乐产业尤其是数字音乐发展的症结就在于缺乏一个良好的商业模式,而一个好的商业模式,至少要让音乐拥有自己的价值,音乐创作者获得自己的回报,投资人能明确看到自己的收益。但目前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的免费音乐,已经让消费者养成了“音乐无须付费”的习惯,这非常不利于产业的发展。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所谓的“价值差距”,这是我们产业格局中一个根本性的缺陷。价值差距问题来源于某些数字平台从音乐汲取的价值与反馈给权利人的报酬之间的极大不匹配。其核心是扭曲市场,破坏公平。某些数字平台坐享本不适用于他们的版权法的豁免,规避正常的音乐许可规则,大量地使用音乐,却无视应该支付给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合理收入。于是权利人就只剩下两种糟糕的选择:选择同意条款,获得少许收入;或者是针对这些服务开始昂贵的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众所周知,豁免是在互联网早期为了免除那些只提供被动托管服务的公司的责任而设置的,即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但它绝对不应该被活跃的数字音乐服务商滥用以逃避向权利人购买许可。我国法律应该对“避风港”的适用进行澄清,明确该原则不适用那些传播音乐和利用音乐创收的服务商。要让音乐产业的数字转型转入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就必须解决“价值差距”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创建一个均衡的市场环境,才能反映出各数字平台的真实行为,服务商之间才能公平竞争,才能为音乐权利人创造公平回报。
近年来,我国数字音乐平台合并提速,资本重组不断上演,三大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CMC和腾讯均通过几次收购,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主力。阿里巴巴旗下运营着虾米和天天动听门户网站,CMC收购了酷我和酷狗音乐服务。这些互联网公司也开始接触大的唱片公司来达成授权协议。索尼和华纳以及若干领先的台湾独立厂牌与腾讯在2014年签署了授权协议。经过这轮激战,音乐平台如果能正版经营,付费下载,为音乐明确价值,产业才有未来。
(作者为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
作者:郭彪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