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诉酷狗背后的数字音乐版权乱象
这注定是一个火热的夏天,全民掀起炒股浪潮体验涨停跌停的过山车感觉的同时,在互联网领域,近年来持续引发关注的数字音乐版权领域也再次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今年5月26日,阿里音乐自成立后首次发声,称其耗费巨资从滚石音乐获得独家版权的歌曲被酷狗音乐盗播,已将其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同时递交诉前禁令申请并获法院批准。
6月10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宣布“剑网2015”专项行动正式启动,从6月开始至11月严查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广告联盟等侵权盗版行为。其中,“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被列为此次“剑网2015”行动中五大重点任务之首。这无疑给这场战争又浇了一桶油,使其火药味更加浓烈。
其实,无论是早些年“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这个有趣却无奈的故事,还是近几年各大音乐传播平台进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报道,再到如今阿里与酷狗的音乐版权之争,甚至是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这些表面现象,都指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音乐市场亟需整治。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干预、企业和公民自觉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共同努力。
阿里诉酷狗侵犯其音乐版权
去年,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斥巨资依法获得了由周华健等演唱的音乐专辑《风雨无阻》等在内的260首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淘宝公司将该内容转授权给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水渡石公司)使用在起运营的“天天动听”音乐平台上。
随后,淘宝公司发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狗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主办及运营的酷狗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上述专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其实不想走》、《风雨无阻》等淘宝公司依法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并通过升级VIP(VIP会员费3个月30元、6个月60元)等方式向用户进行收费。同时还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牟取利益。
淘宝公司认为,酷狗公司长期占据数字音乐市场最大的份额,电脑端和移动端用户数量高达8亿,通过传播盗版音乐作品,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今年5月26日,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联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提供了人民币100万作为担保。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酷狗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涉嫌侵犯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依法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涉案作品数量较大,酷狗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考虑到在网络环境下,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得酷狗公司通过不当利用他人作品所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这将对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据此裁定淘宝公司和水渡石公司提出的诉前禁令申请于法有据,予以核准。
6月2日,淘宝公司联合水渡石公司,正式将酷狗公司起诉至余杭区法院,要求酷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淘宝公司表示,本案将在8月开庭审理。
而据媒体报道所称,酷狗也在针对阿里音乐展开类似版权保护行动。而在过去不到一年时间,同样因为版权保护问题,腾讯对酷狗以及网易发起诉讼,而网易云音乐也提起相关反诉。
互联网版权之争乱象纷呈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些公司既是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侵权一方,到底孰是孰非难以定论。
其实,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之争从来都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没有哪一家公司敢保证自身清白,从来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哪家公司敢说自己从没有因为被侵权而蒙受损失。由此,互联网领域版权之争的混乱程度可见一斑。而之所以造成这种混乱局面,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密不可分。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李伟民认为,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需要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相比,网络侵权,只需要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因此网络侵权更加容易;再者,网络侵权的影响巨大,侵权后果非常严重。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范围有限,一般限定在出版物出版发行的范围内,但是网络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随着更多终端用户的转发、评论,传播速度呈几何倍数增长;侵权取证变得困难。网络侵权的证据稍纵即逝,且难以保存。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次、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著作权问题,一直是互联网普及以来矛盾最多和争议最大的领域。网络信息传播速度达到了无时间差、无地域性的境界,一旦发生侵权问题,损害后果的扩大难以人为控制。同时,普通网络用户得以通过低成本的计算机与网络掌握以往由出版商控制的传播技术,每一个连接到网络的个体都可以同时成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熊琦教授认为,基于这些原因,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相比,特征集中体现在了侵权行为的普遍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上:一方面大量网络用户直接成为侵权主体,且难以被逐一追责;另一方面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后果极为严重,权利人的损失几乎无法恢复。
对于因盗版侵权所蒙受的损失,相关互联网企业有着切身的体会。淘宝公司就表示,近年来其花费数亿元,从知名唱片公司如滚石唱片、寰亚唱片、BMG等,购得数量众多的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版权,期望通过优质内容吸引更多用户,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猖獗,许多网站都在盗播其享有独家版权的音乐作品,致使其投入巨资购买的独家版权本应获得的竞争优势无法实现。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2014数字音乐报告》,中国2013年数字音乐的收入仅为8260万美元,平均每个用户一年用于在线音乐方面的支出不足一元人民币。更有报道指出,中国网络音乐一首歌版权收入平均仅50元。
相较于著作权人创作、版权人获取版权所花费的精力与财力,50元显然太微不足道。作为对数字音乐版权有着长期研究的学者,熊琦教授从整个音乐产业的高度表示了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担忧:“网络环境下的音乐著作权侵权是一个全球性难题,随着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音乐产业成为首个遭遇网络盗版重创的领域,且至今尚未恢复元气。”
对于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熊琦教授解释说:“数字音乐极易传播,而用户的欣赏方式却没有改变。我国音乐产业由于在互联网普及初期尚未成长,导致数字音乐盗版泛滥,免费使用成为被网民普遍认可的‘公理’。这迫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网络用户提供数字音乐,而且只能以网络广告或其他收入补贴版税。因此可以认为,虽然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从‘免费且盗版’进入到了‘免费且正版’的时代,但音乐产业的收益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今中国好声音常有,而好音乐却鲜见,歌手所演唱音乐皆来自上个世纪,由此可见音乐产业链已严重断层。”
网络维权遭遇尴尬困境
面对有如此严重后果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或者享有版权的企业的维权方式却显得有限,而且效果不尽如人意。
淘宝公司表示,面对侵权行为,其主要采取“直接发送警告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向应用平台投诉,要求应用平台督促侵权方停止侵权或者下架包含侵权内容的应用;诉讼,向国家主管机关提起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一般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也是普遍采用与之相类似的“三步走”。
“首先,一旦发现盗版将发送警告,责令对方第一时间卸载。其次,是向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举报。最后一种方式则是诉讼。”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说。
“法院起诉是效果最佳的维权方式,能起到社会法制教育的作用,也能对权利人起到震慑作用的维权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同时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李伟民律师说。
“具体到音乐著作权领域,近期被频繁适用的诉前禁令,旨在有效方式冗长的诉讼进程导致侵权后果的扩大,但从侵权诉讼的整体效果来看,举证困难大、诉讼成本高、认定时间长等问题仍然亟需解决。”熊琦教授说。
熊琦教授的一番话,恰恰印证了遭受侵权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两种尴尬。
首先就是维权成本高和诉讼赔偿低之间的尴尬。
著作权人维权需要收集充分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收集这些证据往往面临多方面的困难,比如由于时间原因,部分权属证据已经遗失,如词曲作者由于创作时间久远,手稿早已不存在,“证明自己是自己写的歌曲的所有人”十分困难,但司法系统仍坚持合法出版的实体唱片才是权属证明的充分证据,由此导致网络发布的歌曲维权困难重重;再比如部分境外证据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费用不菲且需要很长时间,且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这同样需要费用和时间成本。
而与高额的维权成本相比,胜诉赔偿却比较低。根据目前的赔偿标准,一首歌曲的赔偿数额一般在600至2000元之间,而这有时根本无法平衡为启动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并审议通过,虽然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但由于这两次修法都为时局所迫,修改范围有限,这决定了其无法为遏制版权侵权提供有效解决途径,举证责任高和胜诉后赔偿数额低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淘宝公司法务糜志彬说。
再者就是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与诉讼流程漫长冗余之间的尴尬。
借助于互联网的高速和广泛覆盖,音乐作品短时间内就能在广大用户之间传播,进而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而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定期限是6个月,二审法定期限3个月,一审和二审全部走下来,需要9个月的时间。实际中,这个过程往往比9个月更长,一年多走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情况并不鲜见。
规范数字音乐市场需多管齐下
为了打击屡禁不止的网络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从2010年至今连续六年举行“剑网行动”。
今年6月10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宣布“剑网2015”专项行动正式启动,从6月开始至11月严查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广告联盟等侵权盗版行为。其中,“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被列为此次“剑网2015”行动中五大重点任务之首。
然而,“剑网行动”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仍可以看出,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仍需要更一步的整治与清理,而这仅依靠相关部分的行政手段远远不够。除行政手段外,尚需立法、司法、普法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树立法律权威。公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尊重法律,尊重正版,抵制盗版。”李伟民律师说。
在立法层面,熊琦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应从“政府驱动型”转向“市场驱动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产业基础,同时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在著作权立法上选择政府驱动立法毫无疑问是最合理的选择。在面临国际社会压力,且本土音乐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的情况下,产业主体并无根据自身商业模式提出合理制度设计的可能,由政府主导著作权立法,一方面能够提前为本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搭建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国际化和普适性的音乐著作权规则,为我国将来的制度发展提供丰富的比较研究基础。然而,在如今的产业环境下,继续坚持“政府驱动型”立法开始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问题:首先,本土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开始呈现出特殊化和复杂化的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产业介入后,我国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呈现出完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在此情势下,立法者所面临的不再是简单的市场环境,因而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难以在立法上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其次,在政府驱动立法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还主导了音乐著作权中介和服务机构的设立,在他国由产业主体生成的组织在我国变成了半官方机构,因此近期在版税收益分配上出现了与民争利的现象。产业主体有理由质疑,立法者可以借助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进一步强化政府介入的程度。鉴于上述问题,我国著作权立法应逐步从“政府驱动型”转为“产业驱动型”,以帮助立法者构建契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制度。
据熊琦教授透露,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拟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提高侵权成本的方式避免普遍侵权的现状。
在司法层面,熊琦教授认为,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井喷,法院已经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形态整理出了较为稳定的裁判标准,2012年出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由于网络传播技术进化极快,新的侵权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例如加框链接等新兴接触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不但需要法院对既有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也应该综合考量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在市场规制层面,熊琦教授认为,参与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产业主体要认识到,今后侵权成本低于授权成本的现状将一去不复返,产业主体之间必须尽快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上的变化都无一例外地表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大,尽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构建商业模式,是产业主体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产业主体之间以诉讼的方式展开竞争,也被证明是成本极高且收效甚微的产业策略。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之间积极寻求稳定的合作方式,共同构建符合互联网传播特点的商业模式,才能形成良好的产业链,使得各方皆从中获取收益。
作者:祁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5年8月(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