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盗版软件加密锁再出售 15人因侵犯著作权罪均获刑
利用淘宝网店、百度推广等途径大量销售软件的盗版加密锁,累计获利410余万元。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9起案件中的15名涉案人员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处8个月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20万元罚金,并有5人被判处缓刑。
据了解,15名被告人所销售的盗版加密锁针对的是广联达公司开发的用于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广联达公司是国内知名建筑工程软件公司,其销售模式为将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置于官网上免费供下载,但下载后软件无法直接使用,需从其公司购买软件加密锁方能正常使用。根据型号和功能分类,软件销售价格从3000元到4万元不等。
此次审结的9起案件中,15名被告人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从网上低价购买盗版广联达软件加密锁,通过淘宝网店以及在百度搜索中建立推广链接等方式对外销售,盗版加密锁的加密程序能够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从而实现对软件破解使用。盗版加密锁根据型号不同,售价在60元在300元之间不等,为正版价格的1%左右。9起案件涉及销售金额共计4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软件作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至于单纯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复制发行”既包括单纯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同时,“发行”具体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该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或其他网络链接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黄洁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