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何走进版权登记大厅
不同于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作品著作权的获得有其特殊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自动取得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如此看来,著作权登记显得似乎没有必要。然而,由于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和隐秘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很难再现,证据的缺乏加大了著作权维权的难度,这也是近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较难决断的原因之一。
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客观地反映著作权人、作者以及创作情况,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为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事实证明途径。著作权登记相关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还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查询作品登记的详细档案。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品著作权登记从最初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逐步转变为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交易、法律维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
如果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看2015年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一些著作权人的名字十分眼熟,比如陈思成、霍思彦(艺名霍思燕)、吴京……没错,这些人正是那些明星本人。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明星开始自己写剧本,并把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这已成为一种新趋势。
明星圈悄然兴起著作权登记热
就在前不久,著名影视女明星霍思燕在丈夫的陪同下,走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为自己创作的剧本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今年以来,许多像霍思燕一样演员出身的明星,都把自己写的剧本申请了登记,比如,因电视剧《士兵突击》一夜成名的陈思成和因自导自演电影《战狼》财气和人气双双飙升的吴京等。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公开的2014年-2015年作品著作权公告信息中可以看到,剧本《远大前程》和《唐人街·探索》的著作权人都是陈思成;剧本《战狼》、《战狼2》和《战狼3之末日屠城》的著作权人是吴京;更有今年未公映就一直被媒体热追的《芈月传》的作者蒋胜男,也早就申请了著作权登记;摇滚教父级人物崔健首次参与执导的文艺电影《蓝色骨头》在2014年公映,但其实作为编剧,崔健早在2010年就将《蓝色骨头》的文字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种种迹象表明,明星为自己的原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之风正在悄然兴起。
纠纷之痛促使明星版权意识觉醒
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明星日益增多,折射出娱乐界版权意识的觉醒。
众所周知,娱乐界特别是影视界一直都不乏权利纠纷,最常见的莫过于剧本著作权归属和影视剧出品人权利归属之争,这是由影视作品本身的版权复杂性决定的。
影视作品是集体创作完成的,涉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作者的权利,制作复杂,投资大,因此出于对降低投资风险的考虑,一部影视作品一般都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摄制和出品。而这种情况经常会导致影视作品署名和授权混乱,从而导致权利纠纷。随着近几年网络原创改编的兴起,影视产业规模剧增,版权价值巨大,这也让权利纠纷日益凸显。
当年陈思成导演并主演的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热播后,出现了他与合作编剧的剧本著作权之争,事情最后升级为舆论战。2014年轰动全国、至今终审未结的琼瑶诉于正涉嫌侵权一案更是将影视版权纠纷推向了公众视野,甚至引发109名编剧联合署名谴责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
回顾以往影视版权之争,维权一方大都采用道德谴责、舆论审判的非理性解决路径。近些年,随着版权价值的凸显,寻求法律途径理性维权的人渐渐增多。
很多作者开始从源头思考,寻求更加理性、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其中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已成为必选项,这也许正是陈思成痛定思痛后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更多的明星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重要原因。
著作权登记能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进行著作权登记究竟能帮明星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呢?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容易引起权属纠纷,因此影视作品的源头——剧本甚至原作品的权利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自己创作剧本的明星们在作品创作完成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记录作者和作品基本信息的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的法律效力,这可以从源头上理清权属: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授权使用,不仅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利益,还可以在产生衍生作品后,确保自身利益在版权产业链中不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出现权利纠纷,著作权登记证书将可以作为非常有力的第三方证明,有效避免或化解纠纷,而这对目前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的影视行业是非常有效的版权保护方式。
因此从确权、授权、维权三方面看,越来越多的明星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都是理性的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作者:汪暖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