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法务主管:版权权属无瑕疵是维权基础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创造智力成果并有所呈现是我们的职责,而保护智力成果则要依靠版权。因此,加强版权保护其实是在维护自身的核心产品,不仅有利于媒体的良性发展,更有益于新闻作品的广泛传播。
以往,传统媒体经常会遇到某些网站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新闻作品,并且通过篡改标题、内容,歪曲文意来吸引公众的眼球。这样的情况不仅破坏了行业版权的秩序,更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日报社报系作品在互联网上的有序传播,2012年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共同签署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人民日报社将发表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人民网,并且授权人民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维权工作。因此,从2012年至今我们一直在北上广深等地开展新闻作品的维权诉讼,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人民网已经与500多家网站达成信息使用的协议,通过维权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达上百万元,在新闻作品、版权诉讼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首先,版权权属无瑕疵是维权的基础。对于传统媒体来讲厘清盘根错节的版权关系,要把握好职务作品的界线。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有两类:一般的职务作品版权权属归作者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特殊的职务作品单位可以采用约定的方式。我们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为完成劳动任务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单位所有。在司法裁判中作品权属是首先要考量和审查的问题。
其次,作品内容是维权核心。《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这些都是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对媒体而言,要充分理解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这两个概念。在进行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时事新闻的抗辩。我们内部也有采编人员认为新闻作品是没有版权的,其实持这样观点的人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误读。法条解释时事新闻是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我们在很多诉讼中得到了这样的司法认定,如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定,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的真实表述,不包括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因此单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传播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那么对于时事性文章在司法上又怎样认定呢?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时事性文章是在对时事新闻报道的时候加叙加评的表达,其语言客观,内容与公众关注的实效性内容有关,具有时效性和重要性的特征。通过司法认定对新闻作品的保护有了深刻的理解,平衡了媒体责任、新闻传播和版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也履行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最后,诉讼知识和技巧是维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网络侵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的规定,便于权利人降低成本,有利于版权的保护,但由于各地判赔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原告就高不就低。例如,对同一作品在北京和上海两地进行诉讼,排除合理开支的部分,上海千字赔偿标准是北京的3倍多。网络侵权往往数量巨大,动辄成百上千篇,如何进行证据的保全、整理、立案也是很重要的,传统的方式是截屏、打印,这些不便于操作,目前公证处推出了证据专家的方式,解决了很实际的问题。各地法院对于作品维权均适用一个作品一个案件的原则,一个案件原告至少准备两份证据材料、诉状和手续,针对同一被告往往是作品内容不同,其他权属等几乎相同,这无疑增加了维权成本。因此,我们往往会采用一次少量诉讼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在接到案件后对未诉的文章进行统一调解。
(此文系人民网法务主管滕力在“第八届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的讲话)
作者:滕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