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应从“送出去”到“卖出去”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文化交流更加频繁,国际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出,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众所周知,对外宣传、文化交流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非企业组织,其特点是以传播者为中心、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不计成本地推动文化走出去。一般采用在目标国家投放广告、举办文艺演出、赠送文化产品等方式。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其特点是以受众需求为中心、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中华文化“卖出去”。
实践表明,通过文化贸易的方式走出去,能够充分结合国际消费者的文化需求,扎根当地文化市场,在获取出口收益的同时,实现传播文化、输出价值观、提升国家影响力的目标。过去,我们擅长通过非市场机制把中华文化“送出去”,今后,我们要更多地采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把中华文化“卖出去”。为此,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转变思路,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拓宽贸易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版权成制约影视输出最大问题
北京四达时代公司是一家民营数字电视运营企业,该公司已在尼日利亚、肯尼亚等24个非洲国家注册成立公司,发展用户超过600万,成为中国海外广播电视领域覆盖国家最多、用户增长最快、内容传输最多的民营企业。
该公司还将国产影视剧译制成英语、法语、斯瓦西里语、豪萨语等语种在非洲播放。迄今已完成影视剧译制配音6000多集,《西游记》《咱们结婚吧》等电视剧受到非洲观众的普遍好评,实现了国产影视作品从“走出去”向“走进去”的转变。四达时代在影视输出方面做出的成绩受到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对四达时代进行了深入调研,结果发现,当前,该公司最关注的不是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而是希望政府能够加强版权公共服务,解决该公司当前遇到的“买剧难、买剧贵”的问题。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提出,制约公司影视剧输出的最大问题是“版权问题”。一方面是不少影视剧版权权属不清晰,交易效率低下。很多影视剧作品版权状况混乱,从投资人到制片人、发行人、总代理、分包商等,都说不清版权到底在谁手中,难以确定交易对象,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版权采购成本节节攀升。因为该公司主要面向非洲市场,一般只需要取得非洲地区的版权就可以了,而且面向非洲市场的后期翻译制作成本高昂(很多都是当地的土著语),市场开拓初期的回报率也不高,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培育期。
从国家大力推进中非合作的宏观战略上看,对四达时代的这种经营活动,应大力给予政策扶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四达时代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实施境外推广活动,否则就构成侵权。为此,四达时代需要为每部影片支付大约10万元的版权费(电视剧每集3000元左右),随着采购量的上升,版权价格还有抬升的趋势,让企业难以承受。
在调研中发现,不少著作权人都认为,把国产影视剧推广到境外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该支持,如果是政府出面组织推广活动,他们愿意无偿地提供版权。但是,像四达时代这样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推广,就应当走市场化机制,必须支付版权使用费。并且,版权价格是作品价值的体现,如果降低版权费,就降低了作品的价值评判,所以,他们宁愿作品被闲置,也不愿意降低价格。
创新授权机制 降低交易成本
四达时代遇到的问题绝非个案,这是从政府主导型的文化“送出去”到企业主导型的文化“卖出去”转型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要真正促进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就要抓住问题的关键,打破版权瓶颈,创新版权授权机制,降低版权交易成本。
国际文化贸易的本质是版权贸易。当前,版权交易渠道不畅、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的关键问题。一方面,有版权输出渠道和能力的企业手中没有版权,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去采购版权;另一方面,不少拥有优质内容的企业自身没有版权输出渠道,但是,为了维持版权价格,宁愿作品闲置也不愿意降价。这就出现了一方面政府花大力气千方百计促进文化走出去,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却眼睁睁看着大量版权资源白白闲置浪费的局面。
为了充分挖掘潜力,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创新、促进创业方面的作用,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和运营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借鉴这一思路,通过梳理相关法规、政策,我们认为,搭建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建议如下:政府搭建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可依托现有的版权保护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版权交易平台等,搭建集版权登记、政策咨询、版权交易查询、版权交易推介等服务为一身的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具体负责“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的运营管理工作。
凡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者给予扶植、补贴等)对应的图书、影视、动漫、音乐等作品,应当在财政资金投入前,对作品版权输出做出约定,作品发表以后,自动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作品的境外版权由政府享有(可由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代为管理和使用)。著作权人可申请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并将作品境外版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图书、影视、音乐、动漫等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协会可以定期推荐适合版权输出的优秀作品,通过版权输出专项扶持资金购买相关作品的境外版权,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
政府通过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予以公告,并通过组织版权交易会、版权拍卖会等多种形式予以推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请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进行翻译以及在一定国家和地区复制、发行、广播、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的权利,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的权利种类、范围、时间以及在境外传播作品的实施计划、版权收益分配方案,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申请人取得授权后,政府应当将申请人获得授权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将作品境外传播计划、版权收益分配方案告知原著作权人。
对于那些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播中国故事”的项目,可申请版权输出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后,经过评估验收,扣除政府应得的版权收益后返还剩余保证金。政府将获得的版权收益奖励给原著作权人。项目不能按期实施或者实施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可取消对申请人的版权授权,并将保证金奖励给原著作权人。对应的作品版权自动回归“版权资源库”。政府可组织版权拍卖会,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境外版权进行拍卖。拍卖收入除扣除必要的拍卖工作成本外,全部奖励给原著作权人。政府对于在版权输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打破版权瓶颈的制约,进一步盘活、优化版权资源,畅通版权交易渠道、提高版权交易效率、降低版权交易成本,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逐步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版权输出为核心”的对外文化贸易新格局。
(作者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作者:赵红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