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以法制文明精神修订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一部对我国科技和文化发展至关重要的法律,它的立法质量不仅关系到文化强国建设,更关乎我们国家文明的提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王涛提出,要以法制文明精神修订好《著作权法》。
王涛表示,法制文明的精神要义就是在法律制定、修改、施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本意,遵从社会大多数成员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他说,从1710年英国《安妮法令》颁布起,现代版权保护和立法精神就已经确立——这是承认作品是作者人格权的延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支配权,享有允许或不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作者也享有从使用者那里获取报酬的权利,这是作者的财产权利。专有权和获酬权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是以承认与坚守这一基本原则为基石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处理录音制品制作者应该享有的专有权和获酬权时,与现代版权立法精神是相悖的。”王涛表示,1991年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这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法条一经颁布,就在当时的国际版权界引起一遍哗然。使用作品,既不经过权利人许可,又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在现代国际版权立法史上没有先例。“第四十三条”,严重影响了《著作权法》的立法质量。
王涛提到,2001年版的《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三条”被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他认为,这一修改,保护了作者的获酬权,但仍然不赋予其应有的专有权。“对录音制品的制作人来说,最重要的权利是专有权,没有专有权保障的获酬权,就如当今中国股票市场上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一样,说要给你分红,但如何分、何时分只能听大股东的,最后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分红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形同施舍。”
王涛认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邻接权只有四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没有赋予在国际版权立法中通行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种与世界版权立法主流价值相悖的处理,与“第四十三条”的悖理是一致的,就是为了让广播电视机构可以随意无偿地使用录音制品。他说,国际重要的版权公约早就确认了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就是例证。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在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时享有这两项权利。几内亚、不丹、老挝这样的国家在版权立法中对此都予以确认,发达国家的版权法更自不待言。中国作为一个在法制文明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国家,在《著作权法》上也应体现现代法制文明精神。
王涛提到,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根据绝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明确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获酬权。这表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著作权法》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他认为,我们现在需要从部门或行业利益的角度跳出来,以法制文明精神修订好《著作权法》,以此激活并保护创造激情。他建议,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部门从提升我国法制文明建设水平的高度,重视《著作权法》第三版的修订工作,真正把现代版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切实体现到这次修法工作中去。通过这次修法,解决长期困扰《著作权法》修法工作中遇到的顽症,实现以良法求善治的目的。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