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存证带来惊喜,也带来疑问
对于如今的版权从业者来讲,时间戳、区块链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不少人也已经开始尝试用电子存证的方式保留证据。电子存证有成本低、可追溯性强的特点,这给从业者带来了惊喜,但是对于这一新事物,其易用程度如何、法院是否采信等疑问也一直存在。
在不久前结束的第二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平行主题论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电子存证话题进行了讨论。在分享与交流的过程中,嘉宾们关于电子存证目前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明晰。
千呼万唤,备受瞩目
“我们在取证方面的成本投入非常多,希望电子公证能推行起来。”阿里文化娱乐集团(筹)法务中心阿里文学法务总监马俐霞说,对企业来讲,去做公证特别难。因为取证成本非常高,需要一页一页地去看,而一部百万字的小说,有几百页是很正常的。所以,马俐霞呼吁推行电子存证制度。
冠勇科技创始人兼总经理吴冠勇则介绍,目前文字作品的监测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比如,可以借助网络文学小说的关键词、作者、作品名称进行监测。如果想要监测结果更加精确,则可以用指纹特征进行批量搜索,目前很多大公司也有相同的技术。但是网络文学的版权监测存在诸多难点,比如,新技术的发展会导致很多网站不断地被催生出来,尤其是新的社交软件的诞生更加速了这个进程。那些在海外注册、服务器又在海外的小网站,取得域名和存储内容是相对容易的。“现在已经到了什么程度呢?连院线作品都可以在小网站无卡顿地进行观看,更何况是体量存量更小的网络文学作品呢?”吴冠勇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网络文学侵权平台特别多,而且侵权数量达到影视作品的10倍以上。
同样关注电子存证技术发展的还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他说,区块链在版权登记、证据存储方面的巨大潜力,文著协十分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广良提到,目前电子证据不仅在版权诉讼中运用得多,在专利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经常运用专利工具的权利人也希望借助电子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一些机构已经推出了电子公证服务。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已推出“360版权保护工程”。所谓的360就是一种全方位的版权保护,从建册开始,一直到用户通知删除,都可以进行保护。据韩志宇介绍,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现在已经搭建了一个平台,并且有一个APP已经上线投入使用了,如果条件成熟就可以做电子公证。在他看来,电子公证不仅简单便捷,而且成本要比传统的公证更便宜。
要想推行,疑问不少
电子存证好处多,可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各方对其认知和相关的政策都有待完善。论坛上,与会嘉宾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希望。
张洪波说,时间戳以及区块链的概念很热,但是这些技术被谁利用是关键。如果被从事盗版的个人或者机构所利用,那产生的效果就不同。“说白了,从事盗版的个人或者企业,把别人的版权作品拿过来放到区块链上,这种情况下,证据能被认可吗?”张洪波说,无论是时间戳还是区块链,是不是被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的代理人去使用,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吴冠勇也表示,取证是对疑似侵权的结果进行证据的固定,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现在监测到作品被侵权之后,有90%以上的权利人都会到公证处做纸质取证,因为目前纸质公证书真实、可靠、有权威性。
反观电子存证的现状,目前有时间戳、电子签名等各种各样的电子存证方式,还有各种各样的电子平台,有的公证处也采用了电子取证。吴冠勇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出台一个比较好的、统一的解决方案。“我个人认为它不是技术问题,对这个操作过程真实性的认可才是关键。”
是否采信,要经审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说,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如果固守纸质思维肯定是不行的。在实践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而且有很可靠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当事人把证据固定下来。
李自柱强调,尽管法院不拒绝电子证据,但是仍然要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提取、保存以及提起诉讼的过程,都要进行考量。如果有第三方电子技术平台,则肯定会经过更多转化,对它的技术手段以及具体操作模式的审查判断要更加严格。当然,证据认定仍然要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标准,而这里面最重要的是真实性方面的判断。
此外,李自柱提到,有的电子取证公司在宣传的时候说他们可以直接证明权属,实际上如果要证明权属的话,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所以说,证据经过第三方鉴定平台,加入时间戳后,能不能必然证明其权属,还要看具体情况。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7日